生前財產規劃 — 淺談「預立遺囑」
早期社會的傳統觀念裡,關於「生死」的話題一直是個禁忌,記得小時候只要談到關鍵字,就會被長輩碎念一頓,因為擔心一語成讖? 然而,隨著知識及觀念的進步,人們逐漸願意面對和接觸「死亡」,並且對於自己的生前及身後事都會事先的規劃,如「預立遺囑」、「意定監護人」等。
為了能將一輩子努力的成果妥善安排,讓財產可以圓滿傳承,避免繼承人之間因為遺產分配再生分歧,「預立遺囑」這項財產規劃的工具就顯得格外重要。而預立遺囑的好處,除了遺囑人還在世的時候,財產仍為自己所有,且遺囑內容可以隨時更改,更不必擔心提早分配財產而遭到子女冷落或棄養等。
接著讓我們一起來認識【遺囑】吧!
一、 什麼是遺囑?
遺囑指的是人們在生前依照法定的方式遺留下來的囑咐,希望親人或繼承人能夠依照遺囑的內容處理其身故後的事情,主要會是遺產的處分等。
二、 遺囑的種類
1. 自書遺囑
2. 公證遺囑
3. 密封遺囑
4. 代筆遺囑
5. 口授遺囑
三、 遺囑的效力
根據民法第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四、 【特】別提醒
根據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在不違反特留分的規定下,立遺囑人將遺產分配內容以書面方式清楚記錄(例如:房屋/土地/現金要分配給誰、分配多少等)。也就是說,法律仍會保障其他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其他繼承人還是可以主張其應有的部分。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如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應繼分三分之一。
5. 祖父母之特留分,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立遺囑的時機
「立遺囑」最恰當的時機為「任何有規劃遺產分配的想法時」,就立即執行關於「預立遺囑」的所有相關事宜,因會需要遺囑人身心狀況較佳且能清楚表達意思時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往往有客戶諮詢完後仍猶豫不決,直到當事人(遺囑人)已送加護病房、神智不清,真的下定決心想立遺囑時卻來不及了。大家常說人生無常,永遠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個先到,需要盡早的規劃及安排才能夠防患未然。
六、遺囑的進行方式
我們最常建議及客戶最常使用的方式為【代筆遺囑+公證人認證】,因事前由專業人員協助規劃,包含考量法務、稅務、人情等各方面的影響,讓整體的傳承計畫會較完整外,同時也可分由不同人雙重把關及留存副本,避免程序上錯誤或遺漏而影響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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