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完卻出現「天上掉下來的繼承人」?
一、什麼是「拋棄繼承」?
在法律上擁有繼承權的人,向法院聲請拋棄可以繼承的一切權利及義務,也就是說不繼承被繼承人(往生者)的遺產,包含其生前的全部財產及債務等。
二、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1. 時間:繼承人在知道可以繼承的三個月內辦理。
2. 地點: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的地方法院。
3. 需要準備的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狀。
(2)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3)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4) 繼承系統表。
(5)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三、案例分享:
曾經遇過的真實案例是,被繼承人甲有繼承人A和繼承人B,兩個繼承人說好要將全部遺產都留給B,於是A聲請了拋棄繼承。這時B應該要理所當然的繼承全部財產了吧? 世事難料,這時才發現甲在外面有一私生女—繼承人C,而這之中的財產分配會發生甚麼事呢?讓我們來為大家解答:
- 按照A和B的共識,A拋棄繼承且不知道有繼承人C的狀況下,原本設想的財產分配份額:
- A已拋棄繼承,卻發現天上掉下來的私生女—繼承人C,這時的財產份額應為:
- 假設A沒有拋棄繼承,即使發現還有繼承人C,財產的份額應為:
由上述案例可見,沒有調查清楚導致在A拋棄繼承前,A和B合計本來可以擁有2/3的遺產份額,最後卻只剩下1/2,乍聽之下也許覺得影響不大,很多家庭關係卻可能因此出現裂痕。實務上也常遇到客戶在早年另有「收養子女」或有「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而繼承人卻毫不知情的情況,致使拋棄繼承這件事發生了反效果。
就本案例的結果而言,「拋棄繼承」和「分割繼承」看似並無差別,但拋棄繼承事實上沒有我們想像中的簡單和容易,且拋棄繼承送法院聲請後,就沒有反悔的空間。因此,達成協議後到底要使用「拋棄繼承」還是「分割繼承」,必須要謹慎仔細的調查及評估,才能避免讓自己的權益受損,小心得不償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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